中华(hua)人民共和(he)国粮食平安保障法,国家,耕地(di),保护
2024-01-05 15:10:25
中华(hua)人民共和(he)国主席令
第十七号
《中华(hua)人民共和(he)国粮食平安保障法》已由(you)中华(hua)人民共和(he)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经过,现予宣布(bu),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。
中华(hua)人民共和(he)国主席 习近平
2023年12月29日
目 录
第一章 总(zong) 则
第二章 耕地(di)保护
第三章 粮食临盆
第四章 粮食储备
第五章 粮食流通
第六章 粮食加工
第七章 粮食应急
第八章 粮食节省
第九章 监督管理
第十章 执法责任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一章 总(zong) 则
第一条(tiao) 为(wei)了保障粮食无效供给,确保国家粮食平安,提高提防和(he)抵抗粮食平安风险本领(ling),维护经济社(she)会稳(wen)定和(he)国家平安,根(gen)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(tiao) 国家粮食平安事情坚持我国共产(chan)党的向导(dao),贯彻整体国家平安观,兼顾发展(zhan)和(he)平安,实行以我为(wei)主、立足国内、确保产(chan)能、适(shi)度进口、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平安战略,坚持藏粮于地(di)、藏粮于技,提高粮食临盆、储备、流通、加工本领(ling),确保谷物(wu)基础自给、口粮绝对平安。
保障国家粮食平安应当树(shu)立大食物(wu)观,构建(jian)多元化食物(wu)供给体系,全方位、多途径开辟食物(wu)资源,满足人民大众对食物(wu)种(zhong)类(lei)雄厚多样、品质营养康健的消耗需求。
第三条(tiao) 国家建(jian)立粮食平安责任制,执行粮食平安党政同责。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应当负担保障本行政区(qu)域粮食平安的具(ju)体责任。
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(zhan)改革、自然资源、农业乡(xiang)村、粮食和(he)储备等(deng)主管部(bu)门依照本法和(he)规定的职责,协同合营,做好粮食平安保障事情。
第四条(tiao) 国家加强粮食宏观调(diao)控,优化粮食种(zhong)类(lei)布(bu)局和(he)区(qu)域布(bu)局,兼顾利用国内、国际的市场和(he)资源,构建(jian)科学公道、平安高效的粮食供给保障体系,提拔粮食供给本领(ling)和(he)质量平安。
国家加强国际粮食平安合作,施展(zhan)粮食国际贸易作用。
第五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平安保障归入百姓经济和(he)社(she)会发展(zhan)规划(hua)。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(bu)门应当根(gen)据粮食平安保障目标、任务等(deng),体例粮食平安保障相关专项规划(hua),依照程序答应后实行。
第六条(tiao) 国家建(jian)立健全粮食平安保障投入机制,采(cai)用财政、金融(rong)等(deng)支撑政策(ce)加强粮食平安保障,完善粮食临盆、收买、储存、运输、加工、销售协同保障机制,扶植国家粮食平安产(chan)业带,调(diao)动粮食临盆者(zhe)和(he)地(di)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(di)、种(zhong)粮、做好粮食平安保障事情的主动性,全面推进乡(xiang)村振兴,促进粮食产(chan)业高质量发展(zhan),增强国家粮食平安保障本领(ling)。
国家指导(dao)社(she)会资本投入粮食临盆、储备、流通、加工等(deng)领(ling)域,并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国家指导(dao)金融(rong)机构公道推出金融(rong)产(chan)物(wu)和(he)办事,为(wei)粮食临盆、储备、流通、加工等(deng)提供支撑。国家完善政策(ce)性农业保险轨制,勉励开展(zhan)贸易性保险营业。
第七条(tiao) 国家加强粮食平安科技立异本领(ling)和(he)信息化扶植,支撑粮食领(ling)域底子研讨、关键技术研发和(he)标准化事情,完善科技人材(cai)培养、评价和(he)激励等(deng)机制,促进科技立异结(jie)果转化和(he)先辈技术、设(she)备的推广利用,提高粮食临盆、储备、流通、加工的科技支撑本领(ling)和(he)应用程度。
第八条(tiao)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(bu)门应当采(cai)用多种(zhong)方式加强粮食平安宣扬教育,提拔全社(she)会粮食平安意(yi)识(shi),指导(dao)形成爱(ai)惜粮食、节省粮食的优越风尚。
第九条(tiao) 对在国家粮食平安保障事情中做出突出孝(xiao)敬的单元和(he)小我私家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赋予表彰和(he)奖励。
第二章 耕地(di)保护
第十条(tiao) 国家实行领(ling)土空间规划(hua)下的领(ling)土空间用处管制,兼顾布(bu)局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(deng)功能空间,规定落(luo)实耕地(di)和(he)永久基础农田保护红(hong)线、生态保护红(hong)线和(he)城镇开辟边(bian)境,严酷(ku)保护耕地(di)。
国务院(yuan)肯定省、自治区(qu)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(di)和(he)永久基础农田保护任务。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(qu)域内耕地(di)和(he)永久基础农田总(zong)量不减少、质量有提高。
国家建(jian)立耕地(di)保护赔(pei)偿轨制,调(diao)动耕地(di)保护责任主体保护耕地(di)的主动性。
第十一条(tiao) 国家执行占(zhan)用耕地(di)赔(pei)偿轨制,严酷(ku)控制各类(lei)占(zhan)用耕地(di)举动;确需占(zhan)用耕地(di)的,应当依法落(luo)实增补(bu)耕地(di)责任,增补(bu)与所占(zhan)用耕地(di)数量相等(deng)、质量相称的耕地(di)。
省、自治区(qu)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构造(zao)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(bu)门、农业乡(xiang)村主管部(bu)门对增补(bu)耕地(di)的数量进行认定、对增补(bu)耕地(di)的质量进行验收,并加强耕地(di)质量跟踪评价。
第十二条(tiao) 国家严酷(ku)控制耕地(di)转为(wei)林地(di)、草地(di)、场地(di)等(deng)其他农用地(di)。克制违规占(zhan)用耕地(di)绿化造(zao)林、挖湖造(zao)景等(deng)举动。克制在国家答应的退耕还林还草设(she)计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(wei)。
第十三条(tiao) 耕地(di)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(he)棉、油、糖、蔬菜等(deng)农产(chan)物(wu)及饲草饲料临盆。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应当根(gen)据粮食和(he)紧张农产(chan)物(wu)保供目标任务,加强耕地(di)种(zhong)植用处管控,落(luo)实耕地(di)利用优先序,调(diao)整优化种(zhong)植布(bu)局。具(ju)体举措由(you)国务院(yuan)农业乡(xiang)村主管部(bu)门制定。
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农业乡(xiang)村主管部(bu)门应当加强耕地(di)种(zhong)植用处管控一样平常监督。村民委员会、乡(xiang)村团体经济构造(zao)发现违反耕地(di)种(zhong)植用处管控请求举动的,应当及时向州里人民政府大概县(xian)级人民政府农业乡(xiang)村主管部(bu)门呈报。
第十四条(tiao) 国家建(jian)立严酷(ku)的耕地(di)质量保护轨制,加强高标准农田扶植,依照量质并重、零碎推进、永续利用的请求,坚持政府主导(dao)与社(she)会参与、兼顾规划(hua)与分步实行、用养连(lian)系与建(jian)管并重的准绳,健全完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,提高扶植标准和(he)质量。
第十五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(jian)立耕地(di)质量和(he)种(zhong)植用处监测(ce)网络,开展(zhan)耕地(di)质量调(diao)查和(he)监测(ce)评价,采(cai)用土壤(rang)改进、地(di)力培肥、管理修复等(deng)步伐,提高中低产(chan)田产(chan)能,管理退化耕地(di),加壮大中型灌区(qu)扶植与改革,提拔耕地(di)质量。
国家建(jian)立黑土地(di)保护轨制,保护黑土地(di)的良好临盆本领(ling)。
国家建(jian)立健全耕地(di)轮(lun)作休耕轨制,勉励农作物(wu)秸秆科学还田,加强农田防护林扶植;支撑推广绿色、高效粮食临盆技术,促进生态环(huan)境改善和(he)资源永续利用。
第十六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应当随机应变、分类(lei)推进撂荒地(di)管理,采(cai)用步伐指导(dao)复耕。家庭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经过构造(zao)代耕代种(zhong)等(deng)方式将撂荒地(di)用于农业临盆。
第十七条(tiao) 国家推动盐碱(jian)地(di)综合利用,制定相关规划(hua)和(he)支撑政策(ce),勉励和(he)指导(dao)社(she)会资本投入,挖掘(jue)盐碱(jian)地(di)开辟利用潜力,分辨别类(lei)开展(zhan)盐碱(jian)耕地(di)管理改进,加快选育耐盐碱(jian)特点种(zhong)类(lei),推广改进盐碱(jian)地(di)无效做法,遏(e)制耕地(di)盐碱(jian)化趋势。
第三章 粮食临盆
第十八条(tiao) 国家推进种(zhong)业振兴,维护种(zhong)业平安,推动种(zhong)业高质量发展(zhan)。
国家加强粮食作物(wu)种(zhong)质资源保护开辟利用,扶植国家农业种(zhong)质资源库,健全国家劣种(zhong)繁育体系,推进粮食作物(wu)种(zhong)质资源保护与管理信息化扶植,提拔供种(zhong)保障本领(ling)。
国家加强植物(wu)新种(zhong)类(lei)权保护,支撑育种(zhong)底子性、前沿性研讨和(he)应用技术研讨,勉励粮食作物(wu)种(zhong)子科技立异和(he)产(chan)业化应用,支撑开展(zhan)育种(zhong)联合攻关,培育具(ju)有自主学问产(chan)权的良好种(zhong)类(lei)。
第十九条(tiao)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(jian)立种(zhong)子储备轨制,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粮食临盆需要及余缺调(diao)剂。
第二十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兼顾做好肥料、农药、农用薄膜等(deng)农业临盆资料稳(wen)定供应事情,指导(dao)粮食临盆者(zhe)科学施用化肥、农药,公道利用农用薄膜,增施有机肥料。
第二十一条(tiao) 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和(he)水利底子办法扶植,优化水资源配置,保障粮食临盆公道用水需求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造(zao)做好农田水利扶植和(he)运行维护,保护和(he)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,随机应变发展(zhan)高效节水农业。
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造(zao)开展(zhan)水土流失综合管理、土壤(rang)净化防治和(he)地(di)下水超采(cai)管理。
第二十二条(tiao) 国家推进农业机械产(chan)业发展(zhan),加强农业机械化功课底子条(tiao)件扶植,推广普及粮食临盆机械化技术,勉励利用绿色、智能、高效的农业机械,促进粮食临盆全程机械化,提高粮食临盆服从。
第二十三条(tiao)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扶植,支撑推广应用先辈实用的粮食临盆技术,随机应变推广间作套种(zhong)等(deng)种(zhong)植要领(ling),勉励立异推广方式,提高粮食临盆技术推广办事程度,促进提高粮食单产(chan)。
国家勉励农业信息化扶植,提高粮食临盆信息化、智能化程度,推进智慧农业发展(zhan)。
第二十四条(tiao) 国家加强粮食临盆防灾减灾救灾本领(ling)扶植。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(jian)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(he)生物(wu)灾害监测(ce)预警(jing)体系、防灾减灾救灾事情机制,加强干旱、洪涝、低温、高温、风雹、台风等(deng)灾害防备防控技术研讨应用和(he)平安临盆管理,落(luo)实灾害防治属地(di)责任,加强粮食作物(wu)病虫害防治和(he)植物(wu)检疫事情。
国家勉励和(he)支撑开展(zhan)粮食作物(wu)病虫害绿色防控和(he)统防统治。粮食临盆者(zhe)应当作好粮食作物(wu)病虫害防治事情,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(bu)门构造(zao)开展(zhan)的病虫害防治事情予以合营。
第二十五条(tiao) 国家加强粮食临盆功能区(qu)和(he)紧张农产(chan)物(wu)临盆保护区(qu)扶植,勉励农业临盆者(zhe)种(zhong)植优质农作物(wu)。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构造(zao)规定粮食临盆功能区(qu)和(he)紧张农产(chan)物(wu)临盆保护区(qu)并加强扶植和(he)管理,指导(dao)农业临盆者(zhe)种(zhong)植目标作物(wu)。
第二十六条(tiao) 国家采(cai)用步伐稳(wen)定粮食收获面积,公道布(bu)局粮食临盆,粮食主产(chan)区(qu)、主销区(qu)、产(chan)销平衡区(qu)都应当保面积、保产(chan)量。
粮食主产(chan)区(qu)应当赓续提高粮食综合临盆本领(ling),粮食主销区(qu)应当稳(wen)定和(he)提高粮食自给率,粮食产(chan)销平衡区(qu)应当确保粮食基础自给。
国家健全粮食临盆者(zhe)收益保障机制,以健全市场机制为(wei)目标完善农业支撑保护轨制和(he)粮食价格(ge)形成机制,促进农业增效、粮食临盆者(zhe)增收,保护粮食临盆者(zhe)的种(zhong)粮主动性。
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经过预算支配资金,支撑粮食临盆。
第二十七条(tiao) 国家搀扶和(he)培育家庭农场、农夫专业合作社(she)等(deng)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临盆,勉励其与农户(hu)建(jian)立利益联络机制,提高粮食临盆本领(ling)和(he)现代化程度。
国家支撑面向粮食临盆者(zhe)的产(chan)前、产(chan)中、产(chan)后社(she)会化办事,提高社(she)会化办事程度,勉励和(he)指导(dao)粮食适(shi)度范围(wei)经营,支撑粮食临盆集约化。
第二十八条(tiao) 国家健全粮食主产(chan)区(qu)利益赔(pei)偿机制,完善对粮食主产(chan)区(qu)和(he)产(chan)粮大县(xian)的财政转移支付轨制,调(diao)动粮食临盆主动性。
省、自治区(qu)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(gen)据本行政区(qu)域实际情况(kuang),建(jian)立健全对产(chan)粮大县(xian)的利益赔(pei)偿机制,提高粮食平安保障相关指标在产(chan)粮大县(xian)经济社(she)会发展(zhan)综合审(shen)核中的比重。
第四章 粮食储备
第二十九条(tiao) 国家建(jian)立政府粮食储备体系。政府粮食储备分为(wei)地(di)方政府储备和(he)地(di)方政府储备。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(diao)治粮食供求、稳(wen)定粮食市场、应对突发变乱等(deng)。
地(di)方政府粮食储备范围(wei)和(he)地(di)方政府粮食储备总(zong)量范围(wei)由(you)国务院(yuan)肯定并执行静态调(diao)整。政府粮食储备的种(zhong)类(lei)布(bu)局、区(qu)域布(bu)局依照国务院(yuan)有关规定肯定。
政府粮食储备的收买、销售、轮(lun)换、动用等(deng)应当严酷(ku)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条(tiao)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大概其他构造(zao)应当遵守执法、法例和(he)国家有关规定,执行储备与贸易性经营营业分开,建(jian)立健全外部(bu)管理轨制,落(luo)实平安临盆责任和(he)消防平安责任,对承储粮食数量、质量担任,实行粮食平安风险事项呈报轨制,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平安。
承储地(di)方政府粮食储备和(he)省级地(di)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贸易性经营营业。
政府粮食储备的收买、销售、轮(lun)换、动用等(deng)应当进行全过程记(ji)录,完成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及时采(cai)集、处置惩罚、传输、共享,确保可查询、可追溯。
第三十一条(tiao) 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大概其他构造(zao)应当包管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符合、账账符合,执行专仓储存、专人保管、专账记(ji)载,不得(de)虚报、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、质量、种(zhong)类(lei)。
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大概其他构造(zao)应当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平安检验监测(ce)轨制,包管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平安标准、达到规定的质量品级。
第三十二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应当根(gen)据本行政区(qu)域实际情况(kuang),指导(dao)范围(wei)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(jian)立企业社(she)会责任储备,勉励家庭农场、农夫专业合作社(she)、农业产(chan)业化龙头(tou)企业自主储粮,勉励有条(tiao)件的经营主体为(wei)农户(hu)提供粮食代储办事。
第三十三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储备底子办法及质量检验本领(ling)扶植,推进仓储科技立异和(he)推广应用,加强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信息化扶植。
第三十四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(kuang)列为(wei)年度国有资产(chan)呈报内容,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呈报。
第五章 粮食流通
第三十五条(tiao) 国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,充足施展(zhan)市场作用,健全市场法则,维护市场次序,依法保障粮食经营者(zhe)公平参与市场竞争,维护粮食经营者(zhe)合法权益。
国家采(cai)用多种(zhong)本领(ling)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(diao)控,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(zong)量基础平衡和(he)市场基础稳(wen)定。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应当采(cai)用步伐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(diao)控政策(ce)的贯彻执行。
第三十六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、物(wu)流等(deng)粮食流通底子办法的扶植和(he)保护,构造(zao)扶植与本行政区(qu)域粮食收储范围(wei)和(he)保障供应请求相婚配,布(bu)局公道、功能齐全的粮食流通底子办法,并指导(dao)社(she)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底子办法扶植。
任何单元和(he)小我私家不得(de)侵占(zhan)、损毁、擅自拆除大概迁移政府投资扶植的粮食流通底子办法,不得(de)擅自转变政府投资扶植的粮食流通底子办法的用处。
第三十七条(tiao) 从事粮食收买、储存、加工、销售的经营者(zhe)和(he)饲料、产(chan)业用粮企业,应当依照规定建(jian)立粮食经营台账,并向所在地(di)的县(xian)级人民政府粮食和(he)储备主管部(bu)门报送粮食购进、储存、销售等(deng)基础数据和(he)有关情况(kuang)。
第三十八条(tiao) 为(wei)了保障市场供应、保护粮食临盆者(zhe)利益,需要时国务院(yuan)可以根(gen)据粮食平安情势和(he)财政状态,决意(yi)对重点粮食种(zhong)类(lei)在粮食主产(chan)区(qu)执行政策(ce)性收储。
第三十九条(tiao) 从事粮食收买、加工、销售的范围(wei)以上经营者(zhe),应当依照所在地(di)省、自治区(qu)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,执行特定情况(kuang)下的粮食库存量。
第四十条(tiao) 粮食供求关系和(he)价格(ge)显著变化大概有大概显著变化时,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(bu)门可以依照权限采(cai)用以下步伐调(diao)控粮食市场:
(一)发布(bu)粮食市场信息;
(二)执行政策(ce)性粮食收储和(he)销售;
(三)请求执行特定情况(kuang)下的粮食库存量;
(四)构造(zao)投放储备粮食;
(五)指导(dao)粮食加工转化大概限定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;
(六)其他需要步伐。
需要时,国务院(yuan)和(he)省、自治区(qu)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《中华(hua)人民共和(he)国价格(ge)法》的规定采(cai)用相应步伐。
第四十一条(tiao) 国家建(jian)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轨制。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撑粮食储备、稳(wen)定粮食市场等(deng)。
第六章 粮食加工
第四十二条(tiao) 国家勉励和(he)指导(dao)粮食加产(chan)业发展(zhan),重点支撑在粮食临盆功能区(qu)和(he)紧张农产(chan)物(wu)临盆保护区(qu)发展(zhan)粮食加产(chan)业,谐(xie)和(he)推进粮食初加工、精深加工、综合利用加工,保障粮食加工产(chan)物(wu)无效供给和(he)质量平安。
粮食加工经营者(zhe)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,不得(de)搀杂(za)使假、以次充好,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平安担任,接受监督。
第四十三条(tiao) 国家勉励和(he)指导(dao)粮食加工布(bu)局优化,增加优质、营养粮食加工产(chan)物(wu)供给,优先保障口粮加工,饲料用粮、产(chan)业用粮加工应当服从口粮保障。
第四十四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应当根(gen)据本行政区(qu)域生齿和(he)经济社(she)会发展(zhan)程度,科学布(bu)局粮食加产(chan)业,确保本行政区(qu)域的粮食加工本领(ling)迥殊是应急状态下的粮食加工本领(ling)。
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粮食临盆功能区(qu)和(he)紧张农产(chan)物(wu)临盆保护区(qu)科学规划(hua)布(bu)局粮食加工本领(ling),公道支配粮食当场就近转化。
第四十五条(tiao) 国家勉励粮食主产(chan)区(qu)和(he)主销区(qu)以多种(zhong)方式建(jian)立稳(wen)定的产(chan)销关系,勉励粮食主销区(qu)的企业在粮食主产(chan)区(qu)建(jian)立粮源基地(di)、加工基地(di)和(he)仓储物(wu)流办法等(deng),促进区(qu)域粮食供求平衡。
第四十六条(tiao) 国家支撑扶植粮食加工原料基地(di)、底子办法和(he)物(wu)流体系,支撑粮食加工新技术、新工艺(yi)、新设(she)备的推广应用。
第七章 粮食应急
第四十七条(tiao) 国家建(jian)立一致向导(dao)、分级担任、属地(di)管理为(wei)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。
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应急体系扶植,健全布(bu)局公道、运转高效谐(xie)和(he)的粮食应急储存、运输、加工、供应网络,需要时建(jian)立粮食急迫疏运机制,确保具(ju)有与应急需求相顺应的粮食应急本领(ling),按期(qi)开展(zhan)应急演练和(he)培训。
第四十八条(tiao) 国务院(yuan)发展(zhan)改革、粮食和(he)储备主管部(bu)门会同有关部(bu)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,报请国务院(yuan)答应。省、自治区(qu)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(gen)据本行政区(qu)域的实际情况(kuang),制定本行政区(qu)域的粮食应急预案。
设(she)区(qu)的市级、县(xian)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,由(you)省、自治区(qu)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意(yi)。
第四十九条(tiao) 国家建(jian)立粮食市场非常颠簸呈报轨制。发生突发变乱,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关系和(he)价格(ge)非常颠簸时,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发展(zhan)改革、农业乡(xiang)村、粮食和(he)储备、市场监督管理等(deng)主管部(bu)门应当及时将粮食市场有关情况(kuang)向本级人民政府和(he)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(bu)门呈报。
第五十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权限确认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,应当及时启(qi)动应急相应,可以依法采(cai)用以下应急处置步伐:
(一)本法第四十条(tiao)规定的步伐;
(二)增设(she)应急供应网点;
(三)构造(zao)进行粮食加工、运输和(he)供应;
(四)征用粮食、仓储办法、场地(di)、交通工具(ju)和(he)保障粮食供应的其他物(wu)资;
(五)其他需要步伐。
需要时,国务院(yuan)可以依照《中华(hua)人民共和(he)国价格(ge)法》的规定采(cai)用相应步伐。
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,有关单元和(he)小我私家应当服从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致批示和(he)调(diao)度,合营采(cai)用应急处置步伐,帮忙维护粮食市场次序。
因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步伐给他人造(zao)成丧失的,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予以公平、公道赔(pei)偿。
第五十一条(tiao)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,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实行应急处置步伐,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本领(ling)。
第八章 粮食节省
第五十二条(tiao) 国家厉行节省,阻挡浪(lang)费。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(jian)立健全指导(dao)激励与惩戒教育相连(lian)系的机制,加强对粮食节省事情的向导(dao)和(he)监督管理,推进粮食节省事情。
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(zhan)改革、农业乡(xiang)村、粮食和(he)储备、市场监督管理、商务、产(chan)业和(he)信息化、交通运输等(deng)有关部(bu)门,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临盆、储备、流通、加工、消耗等(deng)环(huan)节的粮食节省事情。
第五十三条(tiao) 粮食临盆者(zhe)应当加强粮食作物(wu)生长时间保护和(he)临盆功课管理,减少收获、田间管理、收获等(deng)环(huan)节的粮食丧失和(he)浪(lang)费。
克制故意(yi)毁坏在耕地(di)上种(zhong)植的粮食作物(wu)青苗。
国家勉励和(he)支撑推广适(shi)时农业机械收获和(he)产(chan)地(di)烘干等(deng)实用技术,指导(dao)和(he)搀扶粮食临盆者(zhe)科学收获、储存粮食,改善粮食收获、储存条(tiao)件,保障粮食品质优越,减少产(chan)后丧失。
第五十四条(tiao) 国家勉励粮食经营者(zhe)运用先辈、高效的粮食储存、运输、加工办法设(she)备,减少粮食丧失消耗。
第五十五条(tiao) 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(shi)度加工技术,防止过分加工,提高制品粮出品率。
国家优化产(chan)业用粮临盆布(bu)局,调(diao)控粮食不公道加工转化。
第五十六条(tiao) 粮食食品临盆经营者(zhe)应当依照有关执法、法例的规定,建(jian)立健全临盆、储存、运输、加工等(deng)管理轨制,指导(dao)消耗者(zhe)公道消耗,防止和(he)减少粮食浪(lang)费。
公民小我私家和(he)家庭应当树(shu)立文明(ming)、康健、感性、绿色的消耗理念(nian),培养形成科学康健、物(wu)尽其用、根(gen)绝浪(lang)费的优越习惯。
第五十七条(tiao) 机关、人民整体、社(she)会构造(zao)、黉舍、企业事业单元等(deng)应当加强本单元食堂的管理,按期(qi)开展(zhan)节省粮食检查,纠正浪(lang)费举动。
有关粮食食品学会、协会等(deng)应当依法制定和(he)完善节省粮食、减少丧失消耗的相关整体标准,开展(zhan)节省粮食学问普及和(he)宣扬教育事情。
第九章 监督管理
第五十八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(zhan)改革、农业乡(xiang)村、粮食和(he)储备、自然资源、水行政、生态环(huan)境、市场监督管理、产(chan)业和(he)信息化等(deng)有关部(bu)门应当依照职责对粮食临盆、储备、流通、加工等(deng)实行监督检查,并建(jian)立粮食平安监管谐(xie)和(he)机制和(he)信息共享机制,加强合作合营。
第五十九条(tiao) 国务院(yuan)发展(zhan)改革、农业乡(xiang)村、粮食和(he)储备主管部(bu)门应当会同有关部(bu)门建(jian)立粮食平安监测(ce)预警(jing)体系,加强粮食平安风险评价,健全粮食平安信息发布(bu)机制。
任何单元和(he)小我私家不得(de)假造(zao)、漫衍子虚的粮食平安信息。
第六十条(tiao) 国家完善粮食临盆、储存、运输、加工标准体系。粮食临盆经营者(zhe)应当严酷(ku)遵守有关执法、法例的规定,执行有关标准和(he)技术范例,确保粮食质量平安。
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粮食临盆、储备、流通、加工等(deng)环(huan)节的粮食质量平安监督管理事情,建(jian)立粮食质量平安追溯体系,完善粮食质量平安风险监测(ce)和(he)检验轨制。
第六十一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(bu)门依照职责开展(zhan)粮食平安监督检查,可以采(cai)用以下步伐:
(一)进入粮食临盆经营场所实行现场检查;
(二)向有关单元和(he)职员调(diao)查相识(shi)相关情况(kuang);
(三)进入涉(she)嫌违法流动的场所调(diao)查取证(zheng);
(四)查阅、复制有关文件、资料、账簿、凭(ping)证(zheng),对大概被转移、隐匿大概损毁的文件、资料、账簿、凭(ping)证(zheng)、电(dian)子设(she)备等(deng)予以封存;
(五)查封、拘留收禁(jin)涉(she)嫌违法流动的场所、办法大概财物(wu);
(六)对有关单元的法定代表人、担任人大概其他事情职员进行约谈、扣问。
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(bu)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,发现公职职员涉(she)嫌职务违法大概职务犯罪的成绩线索,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,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调(diao)查处置。
第六十二条(tiao) 国务院(yuan)发展(zhan)改革、自然资源、农业乡(xiang)村、粮食和(he)储备主管部(bu)门应当会同有关部(bu)门,依照规定具(ju)体实行对省、自治区(qu)、直辖市落(luo)实耕地(di)保护和(he)粮食平安责任制情况(kuang)的审(shen)核。
省、自治区(qu)、直辖市对本行政区(qu)域耕地(di)保护和(he)粮食平安负总(zong)责,其主要担任人是本行政区(qu)域耕地(di)保护和(he)粮食平安的第一责任人,对本行政区(qu)域内的耕地(di)保护和(he)粮食平安目标担任。
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应当按期(qi)对本行政区(qu)域耕地(di)保护和(he)粮食平安责任落(luo)真相况(kuang)开展(zhan)监督检查,将耕地(di)保护和(he)粮食平安责任落(luo)真相况(kuang)归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(bu)门担任人、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担任人的审(shen)核评价内容。
对耕地(di)保护和(he)粮食平安事情责任落(luo)实不力、成绩突出的地(di)方人民政府,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担任人进行责任约谈。被责任约谈的地(di)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(cai)用步伐进行整改。
第六十三条(tiao) 外商投资粮食临盆经营,影响大概大概影响国家平安的,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外商投资平安审(shen)查。
第六十四条(tiao) 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(zhan)改革、农业乡(xiang)村、粮食和(he)储备等(deng)主管部(bu)门应当加强粮食平安信用体系扶植,建(jian)立粮食临盆经营者(zhe)信用记(ji)录。
单元、小我私家有权对粮食平安保障事情进行监督,对违反本法的举动向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(bu)门进行投诉、举报,接到投诉、举报的部(bu)门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处置惩罚。
第十章 执法责任
第六十五条(tiao) 违反本法例定,地(di)方人民政府和(he)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(bu)门不履行粮食平安保障事情职责大概有其他滥用职权、玩(wan)忽职守、秉公作弊举动的,对负有责任的向导(dao)职员和(he)直接责任职员依法赋予处分。
第六十六条(tiao) 违反本法例定,种(zhong)植不符合耕地(di)种(zhong)植用处管控请求作物(wu)的,由(you)县(xian)级人民政府农业乡(xiang)村主管部(bu)门大概州里人民政府赋予批评教育;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,可以不予发放粮食临盆相关补(bu)助;对有关农业临盆经营构造(zao),可以依法处以罚款。
第六十七条(tiao) 违反本法例定,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大概其他构造(zao)有以下举动之一的,依照有关行政法例的规定处罚:
(一)拒不执行大概违反政府粮食储备的收买、销售、轮(lun)换、动用等(deng)规定;
(二)未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买、销售、轮(lun)换、动用等(deng)进行全过程记(ji)录;
(三)未依照规定保障政府粮食储备数量、质量平安。
从事粮食收买、储存、加工、销售的经营者(zhe)和(he)饲料、产(chan)业用粮企业未依照规定建(jian)立粮食经营台账,大概报送粮食基础数据和(he)有关情况(kuang)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
第六十八条(tiao) 违反本法例定,侵占(zhan)、损毁、擅自拆除大概迁移政府投资扶植的粮食流通底子办法,大概擅自转变其用处的,由(you)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有关部(bu)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举动,限期(qi)恢回复状大概采(cai)用其他补(bu)救步伐;过期(qi)不恢回复状、不采(cai)用其他补(bu)救步伐的,对单元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小我私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六十九条(tiao) 违反本法例定,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,不平从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致批示和(he)调(diao)度,大概不合营采(cai)用应急处置步伐的,由(you)县(xian)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(bu)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,赋予警(jing)告;拒不改正的,对单元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小我私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峻的,对单元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,对小我私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七十条(tiao) 违反本法例定,故意(yi)毁坏在耕地(di)上种(zhong)植的粮食作物(wu)青苗的,由(you)县(xian)级以上地(di)方人民政府农业乡(xiang)村主管部(bu)门责令停止违法举动;情节严峻的,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(wu)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。
第七十一条(tiao) 违反有关土地(di)管理、耕地(di)保护、种(zhong)子、农产(chan)物(wu)质量平安、食品平安、反食品浪(lang)费、平安临盆等(deng)执法、行政法例的,依照相关执法、行政法例的规定处置惩罚、处罚。
第七十二条(tiao) 违反本法例定,给他人造(zao)成丧失的,依法负担赔(pei)偿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举动的,由(you)公安机关依法赋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穷(qiong)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七十三条(tiao) 本法所称粮食,是指小麦、稻谷、玉米、大豆、杂(za)粮及其制品粮。杂(za)粮包含谷子、高粱、大麦、荞麦、燕麦、青稞(hua)、绿豆、土豆、甘薯等(deng)。
油料、食用植物(wu)油的平安保障事情参照实用本法。
第七十四条(tiao) 本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。
(新华(hua)社(she)北京2023年12月29日电(dian))